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坤益
       陳坤源
       陳秀薇
       陳秀燕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綉蓮
       陳秀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
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
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10,6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
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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