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0號原告 杭家蔚 被告 馬思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9,600元【計算式:15,100(元)×96(平方公尺)=1,44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