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194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張煥鵬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194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張煥鵬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