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194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張煥鵬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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