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姵羚上列受刑人因誣告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姵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姵羚因誣告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10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