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陳怡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00000000號),已免除被告羈押。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顧正德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