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9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90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雲廸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廖雲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中壢市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秀瑛 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廖秀瑛業於民國98年12月10日遷出國外,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