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2號聲請人 呂孟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打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打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5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