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364號債權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債權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敏瀞債務人馥華城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正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聲請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債權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聲請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債權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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