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6471號債權人 郭曉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智群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清晰之借款契約書彩色影本(因原借款契約書借款金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2年11月3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13年1月4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