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賢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判刑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28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