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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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221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馮勝幼

選任辯護人林宜儒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選任辯護人欄「林宜儒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宜儒律師(已解除委任)」。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未予載明原選任辯護人林宜儒律師已解除委任」之誤寫,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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