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8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玉雲 間因107年度北簡字第1880號請求
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2,4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