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8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全具保人余玄名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玄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冠全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余玄名於民國109年6月1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並未到庭,復經拘提亦無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110年1月20日函暨拘提報告書、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又被告現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亦依法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李建慶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