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等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 林祐萱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被告中國勵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等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