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70號聲請人柏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彭麗紅┌─────────────────────────────────────┐│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奇燁實業股│上海商業儲│97年12月31日│17,313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蓄銀行華江│││││││ 舒鐵漢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