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國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國小字第2號

原告 何陸垣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起訴程式事項,應於7日內補正,逾期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住址在臺南市新營區新營區東興路163號,惟原告所提出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拒絕賠償理由書記載賠償機關地址係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請查明原告究係對何處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請求國家賠償?係何處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及何衛生所公務人員核發居家隔離書予原告收受?

三、原告主張被告所屬公務人員有何不法故意過失之行為?該行為侵害原告何權利?原告權利詳細受損內容及證據,原告並應提出原起訴內容及所附證據影本及補正上開內容之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到院,俾由本院將原告起訴主張及所附證據資料影本一份送達被告答辯。

四、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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