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88號
上訴人 鄭翔仁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
被上訴人 陳淑春
訴訟代理人 紀孫瑋 律師
複代理人 潘俊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遵期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楊熾光
法 官廖穗蓁
法 官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