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度家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4號抗 告 人 丙○○相 對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因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且該裁定業於同年月三十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是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所提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