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14號原告 楊龍發 被告 陳忠賢
陳宥甫
周志哲
鄭逸威
曾彥勲
李朋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