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易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韋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877號),本院裁定進行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士瑋書記官陳文俊通譯翁婉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內容:
一、主文:李韋儒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依附件即本院一0六年度司彰調字第四一九、四二0、四二一、四二二、五0六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支付損害賠償予被害人 賴秀梅 、 林翊傑 、 林玉蓮 、 沈穎喬 、 李佳樺 。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韋儒能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他人利用以遂行詐欺犯罪及隱匿、掩飾犯罪所得財物,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可能被他人用以詐欺犯罪結果之發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6月3日某時,將其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所申請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帳戶),及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容任他人使用上揭金融機構帳戶以遂行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涉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後,始分別報警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民國)│(新臺幣)││├──┼───┼───────┼────┼─────┼────┤│1│李佳樺│詐騙集團成員假│105年6月│260,000元│玉山帳戶││││冒檢察官,佯稱│7日下午2││││││被害人帳戶被拿│時45分許││││││去當人頭戶,須│││││││配合案件││││├──┼───┼───────┼────┼─────┼────┤│2│賴秀梅│詐騙集團成員假│105年6月│20,000元│富邦帳戶││││冒被害人之友人│8日下午2││││││ 黃國瑞 ,佯稱急│時15分許││││││需用錢向被害人│││││││借錢││││├──┼───┼───────┼────┼─────┼────┤│3│林玉蓮│詐騙集團成員佯│105年6月│7,900元│富邦帳戶││││稱欲販賣五月天│8日下午4││││││演唱會門票,要│時58分許││││││求被害人匯款││││├──┼───┼───────┼────┼─────┼────┤│4│沈穎喬│詐騙集團成員佯│105年6月│9,000元│富邦帳戶││││稱欲販賣五月天│8日下午5││││││演唱會門票,要│時18分許││││││求被害人匯款││││├──┼───┼───────┼────┼─────┼────┤│5│林翊傑│詐騙集團成員佯│105年(│7,000元│富邦帳戶││││稱欲販賣五月天│起訴書誤││││││演唱會門票,要│載為102││││││求被害人匯款│年,應予│││││││更正)6│││││││月8日下│││││││午5時28│││││││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