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19號再審原告 羅志鵬 再審被告 張復國
汎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
0年6月10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常智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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