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94號聲請人宏城起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金城 代理人 賴怡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玉秀┌────────────────────────────────────┐│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瑞益金屬工│聯邦商業銀│103年6月30日│18,900元│UA0000000││││程有限公司│行中港簡易│││││││ 黃筠淇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