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1781號
原   告 穎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玉興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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