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聲請人 蘇秀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附表所示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1年8月17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2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