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67號聲請人翰瑪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1年11月4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珮君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翰瑪立企業有限公司林俊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偉力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0日46,200元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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