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文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曾文正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江德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曾文正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於105年3月4日晚│於105年2月24日至│││間9時許│25日間之晚間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撤緩毒││及案號│2823號│偵字第54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05年度竹簡字第││事││212號│641號││實├──┼─────────┼─────────┤│審│判決│105年6月21日│105年12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05年度竹簡字第││判││212號│641號││決├──┼─────────┼─────────┤││確定│105年7月18日│106年1月16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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