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203號
聲請人 王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臨居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福臨居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提出繳納公基金新臺幣3,600元之繳費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