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93號聲請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代理人 林思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賴竺君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9年1月22日9,681元FR0000000002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9年1月22日1,170,855元FR0000000003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9年1月22日16,853元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