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應為送達之處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營小字第103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11日上午0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記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壹仟玖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