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3號原告 廖玉琦 原告 徐德耘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43,840元【計算式:459,540元+120,852元+354,584元+108,864元=1,043,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惟其中請求給付未付工資、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合計205,700元、應徵裁判費2,210元之部分,暫免繳納二分之一裁判費即1,105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90元【計算式:11,395元-1,105元=10,29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0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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