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26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劉錦勳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因殺人未遂等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被告因殺人未遂及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案,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程克琳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