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2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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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2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249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壹佰玖拾伍萬伍仟伍佰玖拾捌元、利息壹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違約金壹拾柒元②貳佰貳拾肆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利息貳萬壹仟貳佰壹拾元、違約金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四點四八五②四點六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