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510號

原告 阮金鳳 即祥昇商行

周玉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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