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3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姜文如 債務人陳 哲晃
一、債務人姜文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零捌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陳哲晃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姜文如於民國105年10月04日,邀同陳哲晃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760萬,借期起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04日至125年10月04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及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經向主債務人姜文如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陳哲晃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11月04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25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姜文如一次清償本金16,087,427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延遲利息。經向主債務人姜文如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陳哲晃應負清償責任。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7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姜文如、陳│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7年1│年息2.06%│││160874│哲晃│1月04日起│2月04日止││││27元│├──────┼──────┼───────┤││││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2.472%│││││2月05日起│9月04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6%│││││9月05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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