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175號債權人 詹紹綺 上列債權人詹紹綺因與債務人 鍾姝肴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詹紹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檢還新臺幣1,000元之郵政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一紙。
三、請提出與債務人鍾姝肴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債務人鍾姝肴(住彰化縣○○鄉○○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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