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債權人 林浩平 債權人 黃冠謙 債權人 陳漢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金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聲請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合夥入股費,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聲請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各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分別給付合夥入股費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500元及500元,合計1,5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1,000元)。
二、債務人楊金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