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45號聲請人 吳政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勝寶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勝寶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勝寶文化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5年1月17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7冊、第5頁、第642號)。茲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3屆第7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6條(第6、7、9、10、12、15條,詳如附表之修正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勝寶文化基金會之董事,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勝寶文化基金會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變更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該財團法人第3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10年8月11日南市文運字第1100975758號函、法人登記證書,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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