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75號聲請人鎮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崇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