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65號上訴人即原告 晁昱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希傳方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靜鈴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建字第6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