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列時日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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