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1955號聲請人高雄縣鳳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訴訟代理人乙○○之合法委任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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