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17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洪苡真 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
二、查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訴離婚等事件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成立訴訟上和解而終結後,始提起本件反訴訴請離婚,則依前開條文規定,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