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隆凱選任辯護人陳柏中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情事變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