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45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蕭鼎宗 債務人 許展愿 (原名: 許議隆 )債務人 張堤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債務人許展愿(原名:許議隆)、張堤淇(原名:許 張麗萍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展愿(原名:許議隆)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許展愿(原名:許議隆)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張堤淇(原名:許張麗萍)給付之。
(三)債務人許展愿(原名:許議隆)、張堤淇(原名:許張麗萍)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84,442元│110年2月19日│2.49%│自110年2月19日起,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542,267元│110年3月8日│1.97%│自110年3月8日起,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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