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上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楊榮川 即考用出版社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1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其餘聲明及陳述引用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均聲明駁回上訴,略稱引用刑事訴訟之陳述。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即仍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審將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於法有據,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將原判決廢棄,自無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503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