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0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紹臣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軍偵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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