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未季選任辯護人李容嘉律師(法扶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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