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毒抗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毒抗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五五四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抗告人因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審裁定(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五八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抗告人應予戒治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所稱已知悉毒品危害之嚴重性,欲早日返鄉,孝養雙親等情尚非得不接受強制戒治之事由,是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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