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29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債務人 胡昌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3229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027元胡昌明自民國111年06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年息1.845%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年息1.97%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09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027元胡昌明自民國111年0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至多不逾九期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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