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淑琴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確認本件聲請之請求聲明(附表序號1、2)是否為二段式計息,若是,請具狀更正聲明。
二、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
500元。本件經核違約金附表序號1部分,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5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300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